新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快报讯(记者 陈志龙 通讯员 文燕媚)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作出决定,提高广州市部分优抚对象的扶恤补助和优待标准。
据悉,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这是有关部门自1999年以来第四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新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抚恤补助新标准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
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
生活补助(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提高400元,二等以下的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
伤残保健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
保健金补助(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含在职、无工作单位)
优待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120元
病故军人家属
优待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
在市区、城镇居住的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
优待金: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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