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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 罪当无期徒刑 黄荫初挪用公款狱中度余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2日13:33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粟晓晶 实习生章淑萍)昨天上午,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原行长黄荫初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 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黄荫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 追缴被告人黄荫初的违法所得港币1900万元以返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荫初从1985年2月至1992年7月担 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
长,负责全面工作。1992年1月,黄荫初和方 文正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富和企业有限公司,其中黄荫初占9999股,方文 正占1股。1992年4—5月间,方文正向黄荫初提出投资香港湾仔商场 ,黄荫初同意。黄荫初随即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中行)在香 港得全资子公司坚存有限公司借款,因坚存有限公司没有资金,黄荫初便与 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商定,由坚存有限公司向省中行借款港币2000万元 再转借给富和有限公司使用。同年6月1日,坚存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紧张 为由向省中行借款2000万元港币,黄荫初在借款合同上签批后,再由副 行长李某某签署。次日,黄荫初以富和企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坚存有限公司签 订了贷款1900万港元的协议,并指示坚存有限公司将从省中行拆借得2 000万元港币中的1900万元付给张陈钟方律师行作为富和企业有限公 司投资湾仔商场的定金,造成该行1900万元港币至今无法归还。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黄荫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守,而是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指使下属违反规定将管理的国家银行资产挪为己用,进行营利 ,数额巨大,且无法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遂依法作 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审理依法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 ,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 提下,尽量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本案的开庭审理时间仅持续两个多小时, 开庭审理后第三天即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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