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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翼城法院执行为何厚此薄彼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2日14:11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我叫吉永蒲,是山西省翼城县桥上镇庄里村人。翼城法院在执行我和骆平伟煤矿纠纷案时,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希望你们能对该院进行舆论监督。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6年3月15日,我和骆平伟合伙经营的下交煤矿发生一起油桶
爆炸事故,当场死伤11人。骆平伟为了逃避责任,退了伙。我一个人四处借款,尽力挽救伤员,并花了137万元(全部是高息借款),救治了7个人。后来我还被逮捕关押。

  1996年12月,骆平伟见“3·15”事故已基本平息,煤矿也恢复了生产,就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声称他当时退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入伙。

  由于我坚决不同意再和骆平伟这种人合伙经营了,并提出,骆平伟要入伙,我就退伙。因此,在法庭主持下,我和骆平伟于1997年5月4日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骆平伟付我114万元,煤矿由他经营;双方在5月30日前交接煤矿,在交接煤矿前,骆平伟必须先付我50万元。但在规定期限内,骆平伟始终未付我50万元,因此煤矿未交接成。

  1999年5月,我向翼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翼城县法院一直久拖不决。8月份,由于种种原因,我被迫停止了煤矿的经营活动。

  2000年8月29日,在翼城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我和骆平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骆平伟先付我20—30万元,煤矿由骆平伟经营,剩下的钱从10月份开始,骆平伟每月付我10万,直至付清为止。但是此和解协议实际上根本无法履行,因为早在2000年2月份,骆平伟就背着我把下交煤矿转让给了下交村经营一年。此时转让期未到,下交村自然不肯交出经营权。鉴于此,翼城法院执行庭又把我和骆平伟及下交村村委会三方叫到一起,促使我们达成了如下协议:下交村村委会于2000年12月31日把煤矿交给骆平伟经营,骆平伟如何付我款的事另行协商。

  我之所以同意“款的事另行协商”,是因为我考虑此时距交付煤矿还有3个月,在这3个月内我肯定能和骆平伟达成还款协议。可是事情并没有像我想的那样发展,在下交村村委会交矿前,我和骆平伟共协商了4次,但均未达成协议。

  2000年12月31日,翼城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下交煤矿,要把煤矿交给骆平伟经营。我提出,骆平伟如何付我款的事我俩还未协商好,不能把矿交给他。于是翼城法院下了一个裁定,把煤矿从下交村收回并予以查封。

  可是,事隔8天,即2001年1月8日,翼城法院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把煤矿解封,交给了骆平伟经营。就这样,在法院的支持下,骆平伟没有付我一分钱就接管了煤矿!这严重悖离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精神。

  此后我天天去找法院,要求他们按调解书执行。2001年3月23日,翼城法院向骆平伟下发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月28日前按调解书履行,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但骆平伟根本不予理睬。我又天天去找法院,翼城法院于4月6日发了一个裁定:查封骆平伟所经营煤矿生产的煤炭共1万吨,查封期间只允许生产,不允许销售和转移。骆平伟全然不把法院的裁定放在眼里,继续销售煤炭。我把此情况向法院进行了反映,但法院对骆平伟这种公然抗法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编辑同志,我现在债务缠身,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希望你们能帮我脱离苦海。

  山西省翼城县桥上镇庄里村吉永蒲

  调查附记:

  经查,吉永蒲反映的问题属实。

  翼城法院执行庭在执行吉永蒲和骆平伟煤矿纠纷一案时,严重侵犯了吉永蒲的合法权益。

  1997年5月,吉永蒲和骆平伟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吉永蒲退出合伙经营,煤矿由骆平伟经营;骆平伟共付给吉永蒲114万元,其在接管煤矿时先付给骆平伟50万元。

  调解书的意思很明确,骆平伟付给吉永蒲50万元后才能接管煤矿,换言之,骆平伟不付给吉永蒲50万元就不能接管煤矿。可事实是怎样的呢:骆平伟没有给付吉永蒲一分钱,法院就让骆平伟接管了煤矿!

  翼城法院为什么这样做呢?记者在采访翼城法院时,该院执行庭负责人是这样向记者解释的:他们这样做的依据是2000年9月19日吉永蒲、骆平伟还有下交村委会三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2000年12月31日,下交村委会把下交煤矿交给骆平伟经营,骆平伟与吉永蒲款的事另行协商。

  对此协议,法院的理解是,先把矿交给骆平伟经营,吉永蒲与骆平伟款的事俩人再慢慢协商。而吉永蒲却不是这个意思,他所理解的“另行协商”是在9月19日达成协议后到12月31日交矿前这段时间内“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矿不能交。如果说他的这个意思没有在签协议时表达清楚的话,那么在12月31日,法院执行庭要把矿交给骆平伟时,他明明确确地向法院办案人员表达清楚了。

  可是翼城法院办案人员在知道了吉永蒲的真实意思后,仍然按照他们的“理解”进行了执行。而他们所“理解”的这个协议对吉永蒲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也完全悖离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从骆平伟接管煤矿到现在已半年多了,他仍然没有付给吉永蒲一分钱。吉永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天到法院去“上班”,为此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但翼城法院却执法软弱,久拖不决。

  由于翼城法院的执行错误,使得吉永蒲矿也没了钱也没得。我们希望翼城法院能尽快给吉永蒲一个交代!

  本报记者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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