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法官喜欢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文章,对司法判决、对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评论,这是非常可喜的现象。但是,我们也有一点点隐忧,如果当案件的当事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后,突然看到上一级法院的法官公开发表文章,对这一案件作出相反的判断,当事人会不会对生效的判决产生抵触情绪?当法官在接受电视记者采访时,公然对现行法进行严厉的批判,当事人对这一法规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会不会产生不良的想法?
可以说,法官的学者化是对的,但是,法官频繁地在公开媒体上对案件进行评点,甚至经常撰文对国家的法律进行批评,似乎与法官的身份不太相称。我们在进行司法改革时,一定不能模糊法律家与法学家这两个概念,在许多时候,法律家与法学家的角色不能混同,更不能错位。
法官应当是法律家,他精通国家的法律,能够熟练地将法律规范与事实链接起来,从而作出司法上的判断。对现行法的不足,对其他法官的司法判决,他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在公开发表观点时,一定要谨慎。法官是法律规范的实践者,在进行司法审判时,他的工作是透明的,但是,面对其他法官的司法裁判或法律规范上的缺失,他必须保持应有的沉默,因为这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当年香港终审法院的大法官杨铁梁先生对香港的一项法案公开发表意见时,一再重申,自己不是以法官的身份发表观点,并再三保证,即使自己不同意港府的法案,在今后的裁决中也会依法裁判。杨先生的良苦用心,天地可鉴。
作为法官,其行为的基本底线是法律规范。在法庭之外,他应当是行为收敛的隐士。惟有如此,当他依法做出裁判时,才会有公信力。法官可以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因为专业刊物不面向大众,发行量也不大,但法官在公众媒体上发言一定要谨慎,因为法官是负有特殊使命的人。在微软案件中,一审法院的杰克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频繁地与大众媒体接触,公开发表对微软公司不利的言论,结果导致了一审判决被撤消。上诉法院在作出撤消裁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明确指出杰克逊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官的职业操守。今后我们的法官守则中也应该明确规定,法官不能随意在公开媒体上对司法活动和现行法律制度发表评论。当然,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细致的行为准则。
如果说法律家追求的是社会法治的客观性,那么法学家追求的是社会法治的科学性。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社会约束机制也不同。法学家的一项最大特权就是可以公开地批评国家的法律,因为只有法学家不断地“建设性破坏活动”,国家的法制才会趋于科学。法学家的底线是社会责任,他们以自己的学术素养不断地为法治变革提供新的食粮,从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学家可以扮演立法者的角色,但在许多时候,法学家仅仅是“中立者”,这种民间立场或许更有利于法治的建设。
不能否认,法律家与法学家的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今天的法学家,明天就有可能成为法律家。反过来,法律家也有可能成为法学家。但是,在角色改变后,我们的法律家和法学家一定要尽快熟悉自己新的角色,以免“越轨”。诚然,法官也有普法的任务,但法官普法更多地是以司法活动表现出来的。这种法律家与法学家的自然分工,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法制建设,因为如果作为司法者的法律家们缺乏法学家的“临场”监督,可能会孤芳自赏,满足现状,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就缺少了动力。
我主张将法律家与法学家分离开来,绝对没有将法律家看作缺乏理论准备的技术官僚的意思。我只是认为,法官对自己的角色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一个没有主张的法官不是好法官,一个过于张扬的法官也不是一个好法官。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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