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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事司法制度重要改革: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4日09:0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23日讯(记者张志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的批复,从今年开始,全军各级军事法院试行办理军内民事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赋予军事法院的一项全新的审判职能,是促进军事司法制度改革、完善军事法院审判职能的又一重要举措,对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巩固国防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

  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防和军队建设
领域中需要适用法律调整的关系越来越多,特别是民事纠纷大量增加,由于当事人职业的特殊性,处理难度较大。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指定军事法院从今年开始试行办理军内民事案件。

  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范围是: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审理;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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