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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以来第4次提高 具体确定了各类抚恤补助提高的幅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4日11:1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李艳)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作出决定,提高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标准。据悉,自1999年来这已是第4次提高补 助标准。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决定具体确定了各类抚恤补助提高的幅度 (见下表)。 优抚对象及优抚名称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对市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补助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

  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含在职、无工作单位)的优待金

  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

  在市区、城镇居住的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

  优抚标准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 每年提高800元。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 年提高22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提高4 00元,二等以下的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在2000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元。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在1998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120元;

  在1998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

  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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