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艳)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作出决定,提高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标准。据悉,自1999年来这已是第4次提高补
助标准。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决定具体确定了各类抚恤补助提高的幅度
(见下表)。
优抚对象及优抚名称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对市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补助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
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含在职、无工作单位)的优待金
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
在市区、城镇居住的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
优抚标准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
每年提高800元。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
年提高22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提高4
00元,二等以下的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在2000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元。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在1998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120元;
在1998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
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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