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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4日13:44 云南日报

  21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新《条例》经省9届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条例》对城市建设中暴露的道路反复开挖、违章占道等问题严格禁止:禁止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喇叭口、堆放物品、设置路障、搭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车辆载物拖刮、泄露、污染路面。禁止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
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在桥梁、涵洞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等。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污水污物、人为堵塞下水道,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和损坏。禁止盗窃、收购、挪用、损毁、破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等。

  此外,《条例》规定不得再批准新的占道经营市场,在非主要干道上已经形成的以路为市的农、副食品等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外,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2-5倍掘路修复费。施工完毕,必须在规定的3-7日内完成修复。对违反新《条例》禁止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等,并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有关人士称,新修改的《条例》是迄今为止针对昆明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的一项较为严厉的地方性法规。连芳张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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