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应聘到一家超市当售货员,试用期六个月。她十分珍惜这次就业机会,遵章守纪,辛勤工作,可是,试用期满的前几天,超市经理却告诉她,由于试用不合格,不能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刘女士被迫离开了那家超市。吃了这次亏,求职时她再也不敢订试用期了。不久,她又在一家企业找到了工作,可是干了一个月后,刘女士发现工作定额太高,很难完成,只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结果,不仅工资分文未得,还要交给工厂一笔数目不小的违约金。刘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工作人员查看了她的劳动合同告诉她,企业的行为并 不违法。刘女士英真是想不明白了,怎么有没有试用期都是劳动者吃亏呢?
其实,让刘女士吃亏的并不是“试用期”,而是她法律知识的欠缺。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相互考察的权力。试用期就像一把保护伞,既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试用期既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又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者的权利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等环节上漠视。因此,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学习劳动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利用试用期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确认识、放心选择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对劳动者来说,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对企业的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综合条件进行全面考察,适合自身条件则干,否则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因此,劳动者在对用人单位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尤其应该坚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防劳动欺诈。
约定试用期要符合法律规定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双方不必再约定试用期。其次,试用期条款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第三,试用期长短要适度。《劳动法》规定的6个月,是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但不是所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都必须做到6个月,试用期的长短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期的长短来确定。
发生劳动纠纷,及时诉诸法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正当,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把用人单位招聘时提出的有关录用条件的资料,如招聘广告、劳动合同书等保存好,以备劳动仲裁或诉讼时举证。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如有政策疑问,应尽早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以免给自己利益造成损害。念以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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