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诉称
2000年8月15日下午7时许,西安某小学一女学生和某从田某居住楼房下的道路经过时,被田某住房掉下的玻璃窗砸伤,致其轻度面容被毁,牙齿脱落,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和某将田某和房屋的建设方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8340.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田某承认其开窗时窗户掉下砸伤了和某,且立即送其到医院治疗,表示同意承担5000元医疗费。田某认为房屋窗户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辩称,该房系优良工程,且已超过维修期限,事故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砸伤原告,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医鉴定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雁塔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和某的伤情作出法医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和某面部多处明显疤痕致其轻度毁容,达到5级伤残程度。其胸椎5、6、7压缩骨折可对症修复治疗。田某不服此鉴定,受雁塔法院的委托,省高院对和某的鉴定结论为:面部损伤达到5级伤残。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断认为,和某的伤疤痕修复首次治疗及住院需要费用估计为8到10万元。
质量鉴定
雁塔法院委托陕西省金属门窗协会就田某所住房屋窗户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窗户为不合格铝合金推拉窗。
法院判决
2001年9月17日,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原告和某医疗费6420.36元、后期治疗费80000元、伤残补助费42367.68元,加上其它费用共计145899元。以上赔偿费用由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承担80%,田某承担20%。
判决理由
田某因使用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安装的不合格铝合金窗户致和某为轻度毁容,5级伤残。该铝合金窗户无明显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和瑕疵。该房交田某居住时,未明确告知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窗户的安全使用期限和验收标准。和某被脱落的窗户砸伤,主要原因是该铝合金窗户质量不合格所致,因此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应负此次事故主要的过错民事责任,田某应负次要过失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之后,记者与受害者和某的母亲取得了联系,听着这位母亲极其痛苦地讲述女儿的遭遇,想到受伤小女孩脸上因缝过152针所留下的疤痕……记者十分痛心。是谁给这个小女孩带来了如此的伤害?是谁给她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是那个不合格的铝合金窗,但在这个不合格的窗子后面,又是什么呢?(本报记者周秦荣忠 通讯员高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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