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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出入境中介广告须经工商局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5日09:46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张蕙 通讯员梁进西)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管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中国公民因私人出入境中介活动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报及相关服务内容的广告(不含出国留学、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出国旅游的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对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文件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以及违反通知规定要求的,依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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