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柳州讯 记者陈杰 通讯员王旭东 邓柳权 柳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兼柳州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黄树光,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9月24日上午,被柳州市人民检察院送上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
据了解,黄树光在任期间,于1995年3月16日与龙君另案处理预谋后,以柳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名义,与中建市政公司湛江分公司签定了拆借人民币210万元的虚假 合同,并指使财务人员以“借龙君公司210万元”记账。1997年7月3日,黄树光以“归还借款”为由,将210万元公款转到龙君当时所在的中集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再将其中的170万元转到广西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与黄锦雄、吴晓根合伙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直至1997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指控黄树光犯有挪用公款罪。
同时,检察机关还指控,黄树光于1999年7月,将公款人民币40万元汇至广州市,让黄耀池帮其存入私人账户,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犯有贪污罪。
黄树光是2000年9月3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而被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拘留的,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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