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市居民杨某因在郊区张网粘鸟涉嫌触犯非法狩猎罪,22日被刑事拘留,将成为本市因粘鸟而受到这一罪名指控的第一人。市林政稽查大队一位负责人昨天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最新司法解释说,野外捕捉20只野生动物就可能被判有期徒刑,而21日在郊外粘鸟的崇文区居民杨某粘鸟数量达235只,他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
9月21日,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群众举报,有人正在用粘网在村北荒草滩粘鸟,所粘鸟 种类多、数量大。县林业局公安科民警接到举报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粘鸟人杨某抓获。据查,杨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康庄镇大营村熟人介绍,于9月21日用长30米、高3米的粘网在大营村北荒草滩粘鸟。民警现场清点,杨某粘鸟235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1只、纵纹腹小猫头鹰1只,市二级保护动物黄腹山雀1只,其余均为国家保护动物,共有7个种类之多。
市林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吴纪伟说,本市规定的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至5月和9月至11月,杨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粘网捕鸟数量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范围,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者,他将被指控犯了非法狩猎罪。
相关法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十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记者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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