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吴友明通讯员李纯)21日,阳新县一起因7000余元欠款
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经当事人14年的诉讼和上访,终于依法讨回了欠款及利
息共计2.3万元。
1985年10月15日,武穴市建筑老板刘汉全承包建设阳新县原木港镇砖瓦厂
的砖瓦窑,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为:由建筑队包工包料建砖瓦窑1座,烟囱高
50米,总造价为9.5万元。该工程按期竣工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后
诉诸阳新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 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瓦窑出现质量问题,
应由双方承担,判决该厂应付刘7600元工程余款。砖瓦厂不服,于1987年11月
上诉到咸宁中院,经咸宁中院调解和双方协定:除已付款外,余下的7500元欠
款,厂方须在1988年8月前,分两次付清。
该裁定书生效后,不料木港砖瓦厂倒闭,所在的镇政府因机构改革,划归
东春乡。期间,刘多次申请执行,均未果。1991年,刘向咸宁中院申请执行。
同年11月11日,咸宁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本案债务由阳新县东春乡政府负责
清偿。”然而,该乡政府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始终未付欠款。
之后,阳新县划归黄石管辖(原东春乡改为木港镇)。刘依旧四处奔走,
多次向黄石中院、省高院上访,申请执行。
2000年12月,经黄石中院受理,阳新法院强制执行,并扣押木港镇小轿车
1台,该镇政府遂于今年8月和9月,分两次偿还了7500余元欠款(另1.5万余元
系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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