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9月25日电(黄朵成 李嘉):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对百色市公安局原局长李红专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总刑期1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认定,李红专在任百色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从1998年4月至1999年1月先后收受百 色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周寿南(在逃)、丁旭(已执行死刑)等人贿赂的钱、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5.1万元。收取巨额贿赂后,身为警务人员的李红专明知周寿南、丁旭一伙开设赌场和色情按摩场所是非法活动,却为其通风报信,使之逃避法律制裁。
1998年8月,李红专在接到上级机关批转的一封反映周寿南一伙在百色饭店开设赌场和百色市公安局个别领导充当赌场“保护伞”的举报信后,立即派人通知周寿南暂停“营业”。在上级领导前来检查工作时,李红专又隐瞒真实情况,极力为周寿南等人开脱罪责,致使犯罪团伙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
1999年1月,广西公安厅对周寿南一伙开设的赌场和桑拿按摩中心进行查处,抓获51名参赌人员和其他违法人员。在行政拘留期间,李红专又想方设法提前释放重大犯罪嫌疑人黄杰、苏蔚宣、李富强三人(三犯后被抓获归案,黄、苏已执行死刑,李被判无期徒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李红专的行为严重阻碍公安机关对周寿南、丁旭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侦破工作,构成受贿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鉴于李红专主动把非法收受的钱物上交公安机关,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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