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赵孟轶) 当事人能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拿出有力的证据,这将直接决定官司的结果。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对诉讼证据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个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在北京市法院系统试行。
近年来,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限制、举证不力、证人不出庭、当事人双方拿出的法律鉴定互相矛盾、法院在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的认定 上随意性较大等问题,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怀疑,直接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形象。
昨天出台的这个规定是国内第一部关于诉讼证据的规则,它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首次明确提出了诉讼的结果取决于证据、取决于证据证明的事实,把证据的作用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这个规定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举证、如何举证、举证不力需承担哪些后果都有具体说法。针对法院为查清客观事实、无限期收集证据的习惯做法,规定中提出,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可以不予认定。
规定还提出,双方当事人在举证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当事人向法庭举证应有时间限制,双方当事人要进行证据交换等。在比较敏感的法院调查取证问题上,除非有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或者审理案件确有必要,原则上法官将不再主动进行调查取证,要保持中立的裁判者形象。规定还要求,除经法庭批准可以不出庭的证人外,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法庭原则上将不予采纳。此外,所有证据也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证据是否被采纳,法庭在判决书中要进行说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结果。
规定还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些特殊要求制定了规则,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国家机关对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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