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钟祥特大投毒案第二次开庭
-新闻背景:
特大投毒案,警方确认4名教师是嫌犯
5月6日晨,湖北省钟祥市贺集二中发生特大食物中毒事件,136名在学校食堂用早餐的师生中毒,后经抢救全部脱险。
5月18日,钟祥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案破。据警方称,4名犯罪嫌疑人均出自贺集二中,其中有时任副校长的潘楷和教师王克政、毛守雄、邓宗俊。4人交待因对学校校长不满,经密谋,于5月5日晚将2.5克鼠药偷偷放进学校食堂的和面搅拌机里,意借此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迫使校长下台,由潘楷取而代之。
9月5日,该案在钟祥市人民法院开庭,四被告当庭否认参与投毒,并指控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其中毛守雄自述右眼被打失明。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9月18日,该案继续开庭。
-先入为主:
媒体审判“四匹狼”
9月17日晚,记者到钟祥,见了四名被告分别聘请的五名辩护律师。想听辩护意见,律师们却说开庭前不想多谈,免得给人先入为主的印象。
记者说,印象里你们已经不可能占先,因为已经有警方的侦破结论了,确定投毒是四被告所为。律师们说,是的,警方一宣布破案,很多报纸就发了详细报道,但有些说法很不负责任。
记者辩解,警方宣布破案,一般概念里案件就有定性了,对于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媒体及时披露警方公开的结论是很普遍的做法,我报也发表了相关报道,是钟祥警方提供的。律师们问,你们的标题是什么?记者说:《调查投毒元凶》。律师们说,还好,算一个中性的题目。律师们又说,有些媒体做得过分,比如《凶手原是四匹狼》、《为谋校长之职,四“狼师”毒倒百余名师生》,这些说法已经构成对被告的人格侮辱了。
次日开庭时,有律师见到当地媒体记者,很不客气地提醒:请注意你们的措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
看了律师搜集的一些媒体报道,无不以结论式口径报道该案,有些甚至加入了侦探小说的笔法,如:“食堂边闪过几条魔影。”“脸上露出得意的狞笑。”等等。
-无罪辩护:
我的观点很不情愿地发生了转变
五名律师来自两个城市的3个律师事务所,他们告知:接受被告委托时,他们都准备为其做有罪辩护,但在会见了被告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他们一致决定为自己的委托人做无罪辩护。其中一名律师说:到法院阅卷后,我的观点很不情愿地发生了转变。
为什么是无罪辩护,律师们说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有罪。
就真的这么肯定4人无罪?
即使有罪,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就做无罪辩护。因为无证不能定罪,即使嫌疑人自述有罪也不行。
-翻供有因:
四被告称警方刑讯逼供
9月5日,贺集二中投毒案在钟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
据4名被告之妻和被告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 4名被告在分别到庭陈述的情况下,全部否认了曾经做过的有罪供述,全部否认参与投毒,并一致指控警方刑讯逼供,甚至叙述的警方刑讯逼供的手段都大致相同。
9月5日开庭整一天,后因毛守雄提出右眼被打伤需要法医鉴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记者在二次开庭前直问律师,警方侦查问讯时,4人全部做了有罪供述,为何到庭上又齐齐翻供,是否和你们会见他们时透露信息有关?
律师说,绝非如此。4人中有3人都是在律师会见之前翻的供,另有1人是在庭上翻的供。
-二次开庭:
大部分证据未得法庭确认
9月18日上午,该案第二次开庭。记者在现场。钟祥市人民法院能容纳百余人的大审判厅里座无虚席。
法警刚把4名嫌疑人押上被告席,记者身后就传来啜泣声,一问,是一名被告的妻子。
庭审8小时,大部分时间都在质证,大部分证据材料都是公诉方提供的。公诉人出示了40多份材料,从上午念到下午。每念一份,审判长都要按程序询问被告方的意见,被告方几乎每次都说:“有意见。”
这些证据,除了一些鉴定材料,绝大部分是证言,中毒学生的证言、没中毒学生的证言、老师的证言、医生的证言,证明吃了馒头中毒,证明没吃馒头没中毒,证明四被告和学校有矛盾,证明医院对学生实施抢救的过程等等。被告方在质证时每每发问这些证言所证和四被告有何关系,到底要证明什么。
有三名被告的辩护人也出示了证据,也基本是亲属的证据,证明他们没有作案时间。
最后的结果,大部分证据材料都受到对方质疑,审判长宣布需经合议庭确认。没有异议而当庭确认的证据材料寥寥无几。
-警员出庭:
当场论辩是否刑讯逼供
庭审的高潮发生在一胡姓警察出庭时,该警察被毛守雄指控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毛守雄称他的有罪供述也是胡警察教他说的。
在胡警察宣誓“保证忠实法律”之后,毛守雄问胡:你敢不敢说实话?
毛守雄叙述了胡对其的逼供行为,胡否认。此后,毛的代理人和其他二被告的代理人也对胡提出了问题。
而在胡出庭前,公诉人要求法庭播放了一盘对毛守雄的审讯录音。
公诉人继而问毛守雄:磁带里是否有胡警官的声音?你说你的口供是胡提示一句你说一句,在录音里怎么听不出来?
毛称,录音是真的,但录音里我的供述全部是假的,那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关于毛守雄的眼睛,法庭出具的委托检测报告称为角膜溃疡所致而非外伤所致,且眼睛并未失明,视力下降而已。
还有一幕:被告王克政要求当庭展示身体被打痕迹,被拒绝。审判长称可以申请法医鉴定。
-证据不足?
法庭确认本案焦点
4被告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大同小异,归纳如下:4被告的有罪供述互相矛盾,各被告不同时间的供述前后矛盾,矛盾之处主要表现为在4人密谋策划投毒的时间、地点不一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4人确有作案时间;鼠药的来源没有彻底查清;很多证人的证言用了“可能”、“好像”、“大概”、“听人说”等词句,不是证据语言;一些利害关系人作证,不足采信;刑讯逼供的嫌疑依然存在。
法庭辩论在被告方一轮发言、公诉方两轮发言后结束。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均已充分发表意见,无需再辩。而该案的焦点为“证据是否不足”。
晚7点半,闭庭。被告家属当时就在法庭里大呼“冤枉”。
-亲属喊冤:
四名老师都是好人
几位犯罪嫌疑人的妻子,除了在法庭内外替她们的丈夫大喊冤枉,还写了一些材料交给记者。记者几次听她们的叙述,她们所能证明的,就是她们的丈夫没有作案时间,还有,他们的丈夫是好老师,爱学生。
在几位被告人家里,家属们几乎都拿出厚厚的一摞各类证书,来证明他们的亲人是好人。
案发当晚潘楷在另一个老师家打牌,这已被公诉方证明,但公诉方指控他参与策划;王克政自述他回家收麦子,但公诉方认为他从老家到学校骑摩托车来回不过1小时,完全有作案时间。毛守雄和邓宗俊的妻子证明毛当晚没有离家的证明也未被采信。
但在一片喊冤声中,也有人表现出非常的冷静。该人说4名教师确实关系好,4人和校方确有矛盾。被告确实有受冤的可能,但其中有人确实有作案后心虚的迹象。
-百姓说法:
公安都立功发奖了,报纸都登了,要是翻了案,公安怎么向老百姓交代呢
9月20日,记者去贺集。开长途车的司机是贺集人,贺集二中的毕业生,自述曾经做过潘楷的学生。问他对潘楷的评价,他说潘楷教书很好,对学生也很好。
在贺集乡和钟祥市之间往返,在路上该司机听到不少关于投毒案的传闻,算是真正的道听途说吧,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证据不足的说法。记者问,公安宣布破案时,你相信公安的结论吗?他说,开始是相信的,因为是公安机关破的案嘛,公安要是找不到证据,老百姓就更找不到,老百姓要是都能破案,还要公安做什么?
还有一个贺集人说,警方宣布破案后,当地百姓无不欢欣,同时对4名教师充满仇恨,说他们“是教师队伍中的败类”,有的人甚至说“他们该枪毙,该杀头。”
记者又问,现在4人翻了供,你们怎么看?司机说:我们也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都是听说,被告家属去钟祥我也拉过他们。但我觉得案子肯定不会翻,因为公安都立功发奖了,报纸上都登了。要是翻了案,公安怎么向老百姓交代呢?
关于立功受奖,钟祥市公安局副局长安虎城给了记者这样一个数字:钟祥市公安局因破获该案被记集体二等功,另有3人荣立个人二等功,4人荣立个人三等功。而在案件宣布告破的5月18日,湖北省公安厅就对钟祥市公安局予以了通报表彰。
-班子换血:
贺集二中教师对投毒案讳莫如深
贺集二中新校长周传斌告诉记者,投毒案告破之后,贺集二中的领导班子来了一次大换血,原副校长潘楷因涉嫌投毒案被捕,原校长王家成调到镇上的一个党校当副校长,算是降了级,因为毕竟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原后勤总务主任也同样因管理责任被调离;原教导主任也作为优秀人才调到市里的中学去了。算上被捕的4人,在新学年开始的时候,该校教工共有9出9进,他本人也是从外校调过来的。
谈及对4嫌疑人的看法和该事件对学校工作的影响,曾在二中工作多年一度调离现又调回的周校长说:在全校40余位教员中,4人的业务水平都在前15名之列。而对于投毒案的整个过程我不是很清楚,但警方说4人的口供一致,我们就比较信服有这么回事。对于他们的翻供,我不想发表意见,我也在学校教工开会时说过大家不要发表什么意见,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齐心协力重塑学校形象。
记者在贺集二中采访,果真教师们对该案都讳莫如深。尽管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接受过警方的讯问,但他们不想回答记者的问题。一位老师说:不好说,我们也很困惑。
-案件复杂:
检察院、法院认为起诉符合两个“基本”
9月19日,钟祥市法院。记者欲采访办案人员,被告知该案合议庭正在合议庭审意见,次日将送该院审委会讨论。
民间流传,该案两次上报荆门市中级法院,又两次被退回,理由是证据不足。钟祥法院人士承认该案曾上报荆门中院的说法,但称最终由钟祥法院审理是由荆门市政法委指派的结果。
法院人士称,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法院在定罪量刑上会非常慎重。
记者再到钟祥市检察院询问证据问题。该院起诉科王科长说,本案全部证据均为公安局移交,检察院没有介入调查取证,这类投毒案件很难有直接证据,但公安局移交的证据已足够支持提起诉讼,符合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至于翻供,王科长说,同案嫌疑人虽然分别关押,但每个嫌疑人都不可能单独关押,很多嫌疑人会受其他疑犯的蛊惑,因此检察院介入后的嫌疑人翻供并不鲜见。
-警方说法:
刑讯逼供纯属空穴来风。这个案子破得漂亮,禁得起推敲
焦点似乎集中于警方宣布破案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5月19日,钟祥市公安局。记者被告知负责此案的有关领导下基层办案了,该局提供了副局长安虎城的电话,当晚,记者与安副局长取得了联系。
记者先说自己的对庭审的直接感受,就是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而且这些证据与确定4被告为作案人的关系似乎松散。
安虎城副局长说:如果有直接证据,这案子不会破得这么艰苦,我们二三十名侦查员整整辛苦了12天呀。这个案子破得相当漂亮,禁得起推敲。
记者就庭上庭下成为焦点的几个问题请教了安副局长。
第一个问题,据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测结果显示,和面机里的面团有毒,面粉袋底部的面粉也有毒。既然你们已查明毒药是直接撒进和面机里的,面粉袋底部又怎么会有毒?公诉方在庭上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作案人在往和面机里抖毒药时撒在了面粉袋上,这个解释显然牵强。
安副局长说,这个事实我们早就搞清楚了。在警方前往现场取证前,当地卫生检验部门已先行一步取样,他们把从和面机里取出的面团放到了面粉袋里,造成面粉袋里的面粉带毒。
第二个问题,王克政供述的买药地点和警方找到卖药人的地点似乎并不一致,且卖药人没有肯定王克政曾在他这里买过药。
安副局长说,所谓的地点不一致是叙述方面的问题,王克政供述卖药人的体征特征,尤其是说普通话这一点与我们现场勘察的非常一致。
第三个问题,4被告人在没有机会串供的情况下全部翻供,其中王克政的翻供时间早至警方宣布案件告破的5月18日。是否说明他们确有冤屈?
安副局长说,我们经手的案件中,嫌疑人几乎起起翻供,为什么,有些属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我们分析,4名嫌疑人虽然分别关押,但都不是单独关押,因此会有人给他们出主意。另外,邓宗俊一直没翻供,为什么和律师一见面马上就翻了。
记者追问,邓不是在法庭上才第一次翻供吗?安副局长说不是,没上法庭就翻了。
最后一个问题,此案侦破过程中,警方是否有刑讯逼供?
安副局长说,此说法纯属空穴来风。
安说,毛守雄做有罪供述后,我曾和毛抽着烟、喝着水谈过两小时,毛非常后悔,说他本来和学校没什么矛盾,这么做真是划不来。
安副局长强调,这么重大的案件,我们不可能刑讯逼供,因为单靠嫌疑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虽然我们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但逻辑性强,一环扣一环,形成一个证据链。我们这个案子绝对禁得起社会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安副局长还说,一些文章说我们是靠测谎确定嫌疑人的,绝对不是,测谎的结果并没有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撰稿人说:
“告破案件”如是错案,谁负责任尚未想过
在钟祥市公安局,记者找到了当时为本报所发投毒案破稿件的撰稿人,和他探讨警方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宣布案件破获的法律依据。
记者问,警方开宣布破案的新闻发布会,甚至在法院判罪之前警方就已经立功受奖,是不是意味着,警方已经认定嫌疑人有罪,或者你们已经给他们的有罪定性,至于法院判死刑、死缓、无期或有期只是定量的问题?
他说:定性和定量的问题我没考虑过,但我们确定他们有犯罪事实了,否则我们也不敢发这个稿子,但到底有没有罪,还得法院判。
记者又问,你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案件告破,媒体发你们的稿或依据你们提供的破案经过发稿,甚至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的照片也登在媒体上是否会对法院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假如这案子最终被翻过来的,嫌疑人被确定无罪,那么谁对此前媒体报道造成的负面影响负责?是公安局还是媒体?
他沉默了一会儿说,我看过关于“媒体审判”的一些讨论,但对“案件告破”新闻的问题,我确实还没想过。
又说,我觉得这案子不可能翻过来。这么重大的团伙投毒案别说钟祥,就是全国都罕见,钟祥的重视程度也是空前的。现在是有冤假错案,但这个案子,我觉得不可能是冤假错案。
-食堂改造:
投资两万元加装安全设施
在贺集二中,记者去曾是投毒现场的学校食堂看了,原以为作案人是从食堂的窗口爬进操作间的,没想到竟是从学生买饭的窗口爬进去的。买饭窗口一共8个,每个也就一尺见方,正常身材的人几乎不能进入,记者有些困惑。学校的老师说,7号窗口原比其他稍大,出事后又砌上了一块,记者细看,果然有补砌痕迹。
除了把窗口改小,学校还投资两万元给食堂加装安全设施,包括给买饭窗口安装了铁窗、铁栅栏。
曾经中毒的那批学生都是初三学生,现已全部毕业,身体无恙。新的一批学生在下课铃刚打响的时候就拿着饭盆向食堂狂跑,在8个买饭窗口前排起长队。他们没有亲历甚至不了解4个月前的那起恶性事件,他们的心里没有阴影。
但是本案尚未结束。
-文并摄/本报记者郑直
-采访手记:
我对“案件告破”持敬畏心
听到贺集二中投毒案四被告当庭翻供的消息,蓦然心惊,因为我曾约并编发过当地警方关于此案的侦破纪实,并配发了犯罪嫌疑人被捕的照片。
最直接的疑问,假如该案当真属于冤假错案,四被告的名誉损失谁来赔偿?怎样赔偿?进一步地思考,就是充斥于媒体的“案件告破”新闻是否也算一种违法的超前审判?或者说是一种获得媒体支持的警方审判?
对于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警方往往在案件侦查终结、确定并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公布案情以平息民愤、安定民心。尽管目前大多数媒体在此类新闻中都能规范地使用“犯罪嫌疑人”之称,但对案情的叙述无不是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旦警方宣布“案件告破”,媒体向公众传达的信息绝不是某某人有犯罪嫌疑,而是某某人就是罪犯,一种完全的结论式的说法。据此,大多数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注也不再是“是否可以定罪”而是“应当如何量刑”了。但《刑事诉讼法》告诉我们,“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是说,对于是否有罪的确定,公安不能,检察院不能,媒体亦不能。
在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庭上,作为被告的犯罪嫌疑人和公诉方享有平等的出示证据、询问证人、参加辩论等权利,而在开庭前的“案件告破”新闻中,我们听到的大多仅为警方的侦查结论,这对尚未在法律上被确定有罪的嫌疑人而言,是否是一种不公平?对媒体的受众而言,是否是一种信息的不对称?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仅要保证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且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后者和前者同等重要。
要平息民愤,要安定民心,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案件告破”新闻应该怎样发布?不公布嫌犯的姓名行不行?不发表嫌犯的照片行不行,不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行不行?强调警方的侦查结果仅仅是警方的侦查结果而不是法院的有罪定论行不行?期待这个话题能引起讨论。
至于谁是贺集二中投毒案的元凶,我们期待法律能给个公正的说法。但该案最后的结论不应成为我们对“案件告破”新闻发布问题认识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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