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5日讯(记者那日苏)记者今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10月1日起,参与诉讼的各方在向北京市的任何法院提交证据,都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拒不提交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是将于10月1日起在北京市各级法院试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中的一项新的规定。
据了解,出台这样的规定,在全国地方法院还是首次。《规定》共有149条。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和期限;证人出庭作证;鉴定、勘验等内容。
据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供的资料表明,近年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遇到一些难题:一些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限制,造成有些当事人滥用诉权;一些当事人没有自己举证的意识;有些法院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职权主义色彩较浓;证人普遍不出庭;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等。
在《规定》中,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如下原则:在举证方面,实行庭前交换;所有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公开出示、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出庭;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对专门性的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法院决定进行鉴定的,在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应当商当事人在法定鉴定部门、指定鉴定部门或其他鉴定部门中共同选定: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