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的“7·23”加油站特大爆炸案,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昨日,管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责任人原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赵国平、原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商城路加油站代理站长赵国敏提起公诉。
7月23日15时左右,位于商城路的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商城路加油站突然发生爆炸,使得该加油站南侧地下室部分整个塌落,其南侧的鲜花市场地面被炸得裂缝错位,网架塌落 出现北高南低的大斜坡,在场人员4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4人轻微伤。同时,两辆微型面包车被炸毁,3台加油机被烧毁,3辆正在加油的摩托车和两辆轿车燃起大火,后被消防队员扑灭。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194075元。侦查机关查明,当月22日晚上,该加油站职工发现汽油渗入加油站下方的地下室,产生汽油挥发气体,立即向站长赵国敏汇报。赵国敏检查地下室后,发现漏油加油机,核实安全隐患后,向主管领导赵国平汇报,并停用漏油加油机、更换漏油加油机组合泵、指派专人守住地下室入口、张贴警示标语。赵国平指示赵国敏采取注意地下室入口安全、更换漏油加油机组合泵等措施。
但是,两人在安全隐患存在时间较长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查明汽油泄漏的真正原因,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汽油泄漏问题,没有对地下室汽油蒸气采取疏散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使加油站继续营业,造成加油站地下室产生大量汽油蒸气与空气混合,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事发当日下午,工人阎激光进入地下室,开电灯时,产生的电火花致使混合气体发生爆炸,造成恶性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赵国平、赵国敏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单位劳动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经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有力措施,造成多人死亡,两人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记者 刘静 通讯员 陈峥 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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