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9月26日电(记者李伟雄 通讯员 王华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曾经轰动一时的“8·14”抢劫案(本报于今年8月17日和23日在三版连续作过报道)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对5名涉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杨江涛、刘学志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杨光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窝藏罪分别判处王喜蓉、商春妹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杨江涛、刘学志和杨光伟三人合谋后窜至 深圳罗湖区凤凰路与文锦路的交界处,对一名过路女子实施抢劫。路经此地的陈妃金、朱启明、陈香建及其他群众听到被劫女子的呼救声后见义勇为,当场将刘学志抓获,并缴回被劫的挎包。见刘被抓,杨江涛即捡起刘掉在地上的一把弹簧刀与杨光伟一起冲上前企图解救。杨江涛分别刺伤朱启明、陈香建和陈妃金后,与杨光伟逃离现场。陈妃金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光荣牺牲。
在杨江涛、杨光伟逃匿的过程中,王喜蓉和商春妹明知其两人的犯罪行为,仍予以协助。此4人在案发后7天即全部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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