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维护好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国开展追逃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集中力量缉捕一切在逃人员。为了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主动争取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2001年11月30日前,一切在逃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的,将一律以自首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逃人员自首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律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应当深明大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规劝、带领在逃人员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得到从宽处理。凡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在逃人员藏匿或者作虚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以窝藏、包庇罪从重处罚。
四、所有公民都有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对积极检举、揭发在逃人员或者提供线索的,司法机关将按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对要求保密的,将依法为其保密。对抓获在逃人员的群众,将予以奖励。
五、在2001年11月30日最后期限以后抓获的在逃人员,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在此,严正警告一切在逃人员,对于违法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将发起更加凌厉的攻势,决不会任其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投案自首、交待罪行,争取得到宽大处理,这才是惟一明智、正确的选择。不主动投案自首,甚至继续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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