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线消息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保护城镇生活饮用水源的有力法律武器,其施行的根本目的是加强环境保护,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保护城镇生活饮用水源的责任感
水是生命之源,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水是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保证饮用水安全,提高饮用水质量,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成为事关生存环境、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也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为人民群众办的一件实事。
影响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九五”以来,我省狠抓了关停“十五小”企业、淮河流域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巢湖流域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和全省“一控双达标”工作,工业废水处理率大幅度增加,排污总量明显下降。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量迅速增加,且大部分没有进行处理就直接排放,已成为影响地表水水质的主要因素。目前我省淮河主要支流约70%的监测断面的水质严重超标,巢湖湖区监测断面总磷、总氮含量超过三类水质标准,长江干流多数监测断面的水质也有所下降,正在威胁淮河、巢湖、长江等流域城市的生活饮用水源。因此,必须采取法制手段,加大保护力度。
为进一步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去年底,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制订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是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为此,我省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等法规,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即将施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依法治省方略的高度,重视并加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到“十五”末,全省城镇人口将达到2000万以上,约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因此,生活饮用水源保护事关重大,十分紧迫。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条例》,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运用《条例》,不断提高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在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并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认真分析本地区饮用水源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制订并落实目标责任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依法治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饮用水。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意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全民形成共识,增强保护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利用各种舆论宣传手段,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条例》及相关的环保知识,营造实施《条例》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环境。要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饮用水源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和监督意识。要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民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地遵守《条例》,并积极参与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共同爱护我们共有的生命之源。
《条例》的宣传要与“四五”普法活动结合起来,与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起来,并且把突击性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把宣传保护水源的先进典型与揭露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结合起来。宣传工作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领导干部、面向执法人员、面向水源保护区居民。要通过宣传,使领导干部提高对保护饮用水源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进行涉及饮用水源的重大的经济社会决策时,充分考虑保护水源的需要;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保护饮用水源的重大职责,掌握执法依据,依法保护水源;使水源保护区居民认识到,保护饮用水源就是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就是保护自己的生活质量;使全社会认识到,破坏饮用水源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处罚。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引向深入
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的防治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年度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任务分解和组织实施。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要鼓励和引导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无污染的产业。要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的建设;要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节约用水,实现中水回用。要鼓励和支持有关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把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了依法治理的轨道。环保部门是《条例》的执法主体,要依照法律规定,切实担负起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以及是否当地有环境容量等进行严格审查。未经环保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项目,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办理立项、征地等手续。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水利、林业、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划和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对保护饮用水源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积极做好协调与配合,建立并逐步完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建立一整套有效的运行机制,使监督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既是一个环境问题,又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既牵涉政府部门的执法和管理,又涉及公众的环境意识。水源保护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严格执法,科学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黄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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