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拓峰)省政府近日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8个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据了解,这8个安全管理规定分别涉及煤矿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化学危险品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中小学危房安全、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地质灾害安全等。这些新制定的安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和管 理对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新增加了煤矿生产许可证审批、经营许可证发放、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等内容,从源头上把住安全关。在行政处罚中新增加了对重大事故整改不力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中在煤炭安全管理规定中增加了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内容,同时规定了煤炭新设计矿井年产量不能低于30万吨。在交通安全管理上规定了农用运输机械不准上国道、省道行驶,不准从事客运服务,不准在西安城区的三轮车从事客运服务,交通部门对客运场站具有安全管理责任,10人以上客运车辆只允许法人实体经营。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这8个安全规定,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领导人及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采矿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实现全压通风。严禁国有煤矿开办任何形式的矿办小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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