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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之下有人祸胡乱开发危险大 台湾出台“地质法”监管土地开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9日12:3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接连不断的自然灾害给台湾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而其中相当一部分损失是由于多年来台湾经济建设缺少规划、论证,不顾地质条件、不负责任地进行土地开发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台湾“行政院”9月22日通过一部“地质法”草案,明确了一套对土地开发和地质调查的更严格的管理程序。

  台湾“经济部”表示,台湾地区地质构造复杂,工程建设多未充分考虑环境地质,加
上施工不当,使许多地段处于地质脆弱状态。遇到频繁而来的地震、台风、暴雨、山洪、山崩、泥石流、地层下陷等灾害自然也会频繁发生,并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为建立台湾基本地质资料并防治地质灾害,特拟定“地质法”草案,草案将于近期送“立法院”审议。草案规定,进行土地开发时,土地开发申请人应于申请时提出开发区域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报告,交主管机关审查。对经评估有发生地质灾害危险的地区,限制其开发;可以进行有限度的开发的地区,要提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各项地质调查必须委托专业团体办理,各项地质调查报告及地质安全评估报告应由地质、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审查机构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为不应开发者,将不得发土地开发许可证。

  此外,主管机关须将有发生地质灾害危险的地区,公告为地质敏感区。地质敏感区不得进行开发,主管机关必要时可会同执法部门对违规者采取强制措施。主管机关为防治地质灾害,须设置地质观测设施,进行必要的监测及研究。

  据悉,台湾当局已责成“经济部”在6个月内提出全台湾地质基本调查、资源地质调查、全台湾活动断层调查的实施计划,以逐步建立台湾土地规划及灾害防治所需的地质资料,确实掌控台湾地质环境现状与变化情况。

  与“地质法”出台同时,台湾“行政院”还通过了“土石采取法”草案,明定土石采取要取得许可证,河川水域土石采取许可期最长为3年;陆上、滨海、海域采取期最长为10年。各采取场土石外运时,负责人应开具出货三联单随车备查。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者,最高可处100万元新台币罚款。草案规定,凡因主管机关检查不合格而遭停工处分的企业,如果不停止其采取作业,将处新台币8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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