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男青年为帮他人“买”一辆低价本田摩托车,以从中捞取好处费,竟向盗贼“定购”,要求盗贼“有的放矢”,按约定的品牌与价格去偷车,结果,“任务”完成了,钱也赚到了,可自由却失去了。9月17日,被告人姜海锋、王胜均、黄现均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以销售赃物罪依法提起公诉。
分别来自安徽、河南的三被告人年均20多岁。2001年1月,椒江人陈某要姜海锋帮忙为 其“搞”一辆本田王摩托车,价格要求在2000元左右。姜海锋即与王胜均联系,王胜均又将此事告知黄现均,并要黄去联系一下。黄便找到老孙、老旦(均在逃),要他们二人去偷一辆本田王摩托车,并约定收购价格为1500元。同月14日凌晨3时许,老孙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前蔡路徐家33号处窃得牟某的一辆价值5600元的本田王摩托车,并送到黄现均住处。黄和王与姜海锋联系后,姜与王将该摩托车藏匿在大椒江区加止卫生院内。次日,姜海锋与陈某联系后和王胜均一起将车驶到陈某家里,姜把摩托车以走私车名义卖给陈某,得赃款2200元。后姜海锋、王胜均、黄现均分别分得部分赃款。4月4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德木 王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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