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29日消息:由于拖欠不履行法院已判决生效的经济赔偿,山东省临沭县政府预算外资金500万元日前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据法制日报报道,3年前,经临沭县政府批准,临沂市化学工业供销公司与临沭县经委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对业已停产的该县驼岩水泥厂实行租赁经营,期限5年。租赁方先后投资160余万元,对原水泥厂的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和修复,很快恢复了生产并产生效益。
但2000年6月28日,原水泥厂的一些人员突然强行锁住工厂大门,致使企业被迫停产。而身为发租方的临沭县经委及该县政府却违反租赁经营合同协议,对此漠视不管。承租方只得将临沭县经委和该县政府推上法庭。同年11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临沭县经委和该县政府共同负违约责任。2001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下达终审判决书,判令上述两被告共同返还和赔偿承租方各项经济损失计463万余元。
然而,在此后5个多月时间里,临沭县经委和该县政府对法院的判决却无动于衷,迟迟不履行该终审判决书规定的法定义务,以致返还赔偿数额连同滞纳金在内,已累计近500万元人民币。
今年9月18日,临沂市化学工业供销公司正式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则依法下达了民事裁定,对临沭县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沭县支行存入的一大笔预算外资金中的500万元,决定予以强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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