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及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通告。通告规定:
本市和外地来沪人员购买自行车后,应当自觉办理上牌手续。2001年11月15日之后仍未办理上牌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对于具有购车发票但尚未上牌的,车主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凭身份证(外来人员还需暂住证)和发票办理上牌手续;发票已丢失,又无法提供其他原始凭证的,由本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准予上牌;号牌已失效的,凭行车执照补办新号牌手续;原行车执照已遗失的,必须到原核发单位补办新号牌手续。补办的号牌有效期至2004年底。
凡持有97式自行车号牌的自行车,今年不再换发新的号牌,原号牌有效期延长2005年底。
公安机关特别强调,该《通告》公布后一个月内,发现无牌无证自行车的,对车主进行宣传教育,劝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牌;第二个月内,对无牌无证自行车车主,予以罚款处罚;第三个月起,对无牌无证自行车,即予扣车,查扣后15天内未来认领的,作无主车处理。对有盗窃或其他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有盗窃、非法销售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停止犯罪行为,在2001年11月15日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讲明情况并上交自行车,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对不听劝告,继续进行盗窃、非法销售或明知赃车继续使用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市民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民发现车辆被盗,应及时就近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报案。同时应积极举报有关盗窃、收销赃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即施行。(记者丁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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