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节日,“公贿”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谓“公贿”,即公款行贿,指国有或集体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以集体的名义向其他单位或公务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其表现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争取国家投资项目,拿出投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活动经费”,乃至出现了“跑‘部’前进”的怪现象;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竞争中,不惜血本,大肆向政府中的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行贿;不少银行为了吸收存款、增加资金实力,不仅将房屋、轿车提供给 客户单位无偿使用,还要给所在单位领导送“红包”;许多生产厂家为了把自己的产品推销出去,采取回扣的手段吸引客户;一些地方和单位每逢重大节日来临及上级领导家中有了红白喜事,或党政一把手碰头,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共同商定向上级领导或有关实权部门送礼事宜……“公贿”作为法人贿赂行为,与私贿比较具有财物的公有性、行为的集体性和法人犯罪的特点,并呈现出日趋公开、涉及面广、查处困难等特征。
“公贿”,毫无疑问属于新形势下的一种腐败现象,给社会带来的诸多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其一,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流失。拿公家的财物送人,得利的是小团体或个人,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其二,扰乱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进而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其三,败坏社会风气。“公贿”之风盛行,不仅会腐蚀一批干部,也会毒化党风和社会风气。其四,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公贿”带来的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和公正、公平原则的丧失,必然使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降低。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克服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应该说,治理“公贿”现象,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应采取具体措施强化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监督,同时加大对公款送礼案件查处的力度,藉以有效地遏制住“公贿”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 (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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