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对200个至今未履行对权利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了禁止超常消费通知。
通知中还告知:被执行人在全部履行对权利人的金钱给付义务前,有超常消费的,则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或责任人拘留、罚款。
朝阳区法院制定的《禁止案件被执行人超常消费的规定》于今起实施。《规定》对超常消费的范围给予如下界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在宾馆、酒楼、歌舞厅、酒吧、夜总会、娱乐城等高消费场所消费;参加高尔夫球、保龄球、潜水、射箭等高消费的健身活动;租用高级轿车、乘坐飞机、软卧;购买高档服装、化妆品、家用电器等高档生活用品;购买住房或对住房进行装修;租用高级公寓、高档住宅;外出旅游、度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向企业投资;馈赠他人贵重物品或将大额款项借给他人;送子女或亲友到高额费用的私立学校学习或出国留学。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支付费用;为高消费健身活动支付费用;租用高级轿车;为员工支付高薪或高额奖励;将购买的商品房优惠出售给员工;租用高级写字楼、公寓办公;在度假村或外地组织会议,组织异地旅游;支付高额广告费等。
据朝阳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康长庆介绍: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有关限制被执行人超常消费的规定,但各地法院都在尝试执行工作改革的不同途径。此后,朝阳区法院将定期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布被禁止超常消费的被执行人的名单。在目前情况下,将主要采取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加以落实。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超常消费,经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本报记者那日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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