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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进步在于法治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30日08:50 法制日报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道德与法治的关系似乎成了“两难”推理:法治愈建设,道德愈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乃至成了稀缺的资源。“法治”化的进程是否必然意味着道德的退席与缺席?道德的进步是否仅仅依靠社会主体的道德自觉?倘若不是,那么,道德的进步要靠什么?

  首先应当明确,道德是分层次的,一般而言,道德包括三层递进式的含义,即义务、
原则、美德,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道德义务与原则为公德,美德为私德。近代学者梁启超以为“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并同时指出,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但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如《论语》、《孟子》诸书所教,十居八九为私德,公德不及其一。由此观之,中国道德之发达无非是私德之发达。中国传统道德的信条是内圣外王,推己及人,治理国家的方式既不在于法律和制度之完善,也不在于科学技术之发达,而在于修心养性这一个私德的提升上。然而,私德的升华却往往是在超越义务与原则的道德行为中展示出来的,圣人也好,英雄也罢,他们都不过是比道德义务要求于他们的做得更多而已。一个不愿履行社会公德而欲做“外王”的人是永远也达不到“内圣”之境界的。所以,正如米尔恩所指出的:“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分明它才能得以理解。”可见,公德是私德的逻辑基础与前提,倘若公德丧失,私德也不成为德了。反思我们长期以来的道德教育,其弊恰恰在于过分强调了私德建设而忽略了公德培养,职业缺失道德、家庭充斥暴力不皆是公德缺失的表现吗?

  根据康德的观点,可加以普遍化是公德的标准。即,一项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服从它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和每个人总是不服从它是不可能的时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如果某种行为归属于一项可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去从事它;如果它归属于一项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不去从事它。从逻辑上讲,私德只属于私人的事,它无法加以普遍化,如牺牲精神、奉献精神、绝对完全的利他精神等,在逻辑上就不可能要求人人都必须做到,能够做到的仅是人格道德升华的道德人。私德的这种抽象性、主观性与非规定性即决定了其随意性、不可操作性与特殊性。然而,公德却不同于私德,既然公德为“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的道德,那么它即是维系社会生存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它的基本规范是义务,无论是社会公德,还是职业道德、家庭道德,都归属于基本道德义务的范畴,是人人能够做得到的,并可加以普遍化的规则。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道德义务规范支撑着,它构成了法律道德的底线。所以,道德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公德建设上,道德的文明与进步主要体现为公德的文明与进步。

  公德建设与进步同私德建设与提升在方式上是不同的。私德主要靠主体的道德自觉,靠倡导与弘扬;公德则靠法律化的制度,靠责任与制裁。由于公德具有可加以普遍化的特性,所以公德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便是公德制度化的典范。公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较之公德的自律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治理社会大致有两种模式:制度型与道德型。前者以防范“人性恶”为前提而注重制度性的措施建设,从而达到限制和约束权利滥用与权利专横的目的;后者则基于“人性善”倡导道德教化使人弃恶从善。质言之,制度型社会承认一个基本事实即人是靠不住的,必须用一种社会机制去限制和规范人的不可靠的行为;而道德型社会则幻想依靠人的道德自律,去消灭人欲,从而建立一个完全道德化的社会。然而,人的道德若缺乏规则监督则容易成为利己主义的掩盖布,各人皆言必称道德,但重要的不在于道德判断,而在于道德行为与道德实践,言必称道德之人未必就是身体力行的道德人,而真正的道德人未必言必称道德。

  道德利他,是出于自觉与良心,而社会现实却不断地警示人们,社会的治理绝不能寄希望于个人品质的优良和道德情操的高尚,因为无论你是总统还是皇帝,毕竟你是一个人,而人则都是有缺陷的,是靠不住的;制度则犹如马的笼头,始终制约着它的野性。所以,制度型社会比道德型社会更具有理性。一方面,制度设计首先要承认的是恶,对人性的不信任方可为社会找到一个纵使为恶也不至于无能为力而能够有效防范的外在机制;另一方面,制度并不排斥社会上“道德人”的存在,并以制度性措施保障道德人的生存需求,如对因见义勇为而伤亡的人若缺乏制度性褒扬措施就无法鼓励更多的人去见义勇为,而各地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或抚恤制度既保障了见义勇为人的生存需求,又使更多的人为见义勇为而免去了后顾之忧。因此,社会依靠制度而不是依赖人的道德人格、自律、自觉更可靠,也更持久和深远。只有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道德建设才是可能的、有成效的。由于我们历史传统中只有私德建设而无公德建设,只以社会主体的道德自觉取代法治的制度保障,故在社会新旧道德的转型时期,公民未养成按照现代公德观处理与抽象的组织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当说公德的阙如是当前道德失落的最集中的体现。而任何一种道德伦理要在社会中扎根,就必然要透过与之相应的制度落实到人生,才有可能。所以,从根本上讲,道德的文明在于法治化的制度文明,道德的进步在于法治的进步。 (范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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