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心武)9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打场晒粮等9种行为,严重违反者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该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这9种被严格禁止的行为有: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 设施;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它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
根据《条例》,违反以上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具体标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3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米;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不少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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