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 通讯员周华娆 李震东)备受各界关注的广信
江湾新城(下称江湾新城)股权纠纷案昨天有了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法裁定江湾新城75%股权归原广东国投所有。
自1999年初广东国投进入破产程序以来,江湾新城股权就一直受到
境内外债权人的强烈关注。根据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省高院通知广
信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 立,现正处于清盘中,下称广信实业),将
其名义持有的江湾新城的75%股权交付给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广信实业
提出异议,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广信房产公司)以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的身份,请求江湾新城75%股权归其所有。省高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
理。
经审理查明:江湾新城工程原由中国南海石油服务总公司(下称南油总
公司)投资兴建,由于南油中心工程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1987年4月
27日,广东国投以15133277·51美元的代价,接受南油中心工
程的一切产权。1987年12月9日,广东国投决定由其两个全资子公司
广信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合资成立江湾新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860
5亿元,广信房产公司应认缴人民币4590万元,占25%,广信实业应
认缴人民币1·4015亿元(约合2355万美元),占75%。由江湾
新城经营、管理江湾大酒店。1995年3月7日,广东国投决定江湾新城
为直属广东国投的二级公司。为了投资兴建江湾新城,广东国投从1987
年至1997年,先后投资70760357·92美元。为了解决广信实
业没有实际投入资本金的问题,1996年5月6日,广东国投指示国际金
融部从贷给江湾新城的70760357·92美元中转出2355万美元
作为广信实业的资本金,并且作了转账处理。
据此,法院认定:由于广信实业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违反
了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9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关于股东应如期足额认缴出资的规定,依法丧失
了股东的资格。同时,广信实业作为在香港注册的境外企业,从境内借款投
入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行为,属严重规避法律。此外,根据《公司法》第4
条规定,公司股东只有基于自己的出资才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广信实业没有向江湾新城投入资本金,也没有受益,更没有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因此,广信实业要求享受江湾新城股东权利的
主张不能成立。第三人广信房产公司认为广信实业没依约投入资本金,江湾
新城的所有股权全部归其所有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法院还认定,对实际投
资者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原广东国投不仅是江湾新城建设的实际投资者,
同时又是江湾新城的组织、策划、管理者,现在广东国投虽然依法被裁定破
产,其在江湾新城的权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遂作出裁定:江湾新城75%股权归原广东国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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