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可以享受相当原献血量一至五倍的免费用血(可累计计算),五年内未用血的,五年后享受等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时,五年内享受与献血者献血等量的免费用血。
接受定向互助用血的患者,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定向献血者享受无偿献血者同等待遇。用血者可接受他人互助献血,用血者若未曾献血,且买互助献血需缴纳三倍的互助金。
无偿献血者的免费用血,采取报销血费的办法,凭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身份证、用血发票;报销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血费,除以上证件外,还需持证明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以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各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直接组织的无偿献血者的血费报销工作。市血液中心负责在该单位直接采血的大学生、解放军和武警战士等无偿献血者的血费报销工作。无偿献血血费报销时,应在《无偿献血证》上注明返还的血量报销金额。
已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无偿献血者,其需要返还的血费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不能报销的部分,由无偿献血专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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