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读者纷纷来信来电询问有关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
的情况,并就其提出了一些疑问。为此,记者近日走访了省政府有关部门,
对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的了解,现将问答内容刊登如下。
问: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答: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城乡普遍征收的,主要用
于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费用。
问:当前我省农村还要不要征收教育费附加?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征
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不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目前,我省进行税费改革试点的有四会市、兴宁市、徐闻县三个市(县)
,除此三个市、县外,其它地区都要继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问: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什么依据?
答:在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在城乡征
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务院以国发〔1986〕5
0号文、广东省政府以粤府〔1994〕99号文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作出
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我省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这
也是检查我们征收教育费附加工作是否规范的准绳。
问:广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教育费附加征收多少有没有一个标
准?
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9号文的规定,教育费附
加在城市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即三税)的单位(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征收,征收标准为“三税”税额的3%。不得按人头向城镇居民征收
。教育费附加在农村一是按“三税”税额的3%向乡镇企业、村委会企业、
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征收;二是按人头向农户征收,每年只征收一次,征
收率为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农民纯收入以当地县以上
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少于500元的地区免征教育
费附加。
问:教育费附加如何收取才是规范的?
答:在城市,教育费附加由负责征收“三税”的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在农村,乡镇、村委会企业、私人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的教育费附加由所属税务部门征收,农户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政
府或委托学校、税所等单位征收。没有落实具体征管部门或单位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加以明确。
问:我省早在1996年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为什么还要继续征收教
育费附加?
答:农村教育费附加,是依法征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费用,是多
渠道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确保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稳定的经费来
源。我省在1996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巩固提高的任务十分繁重
。继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维修、危房改造和
学校布局的调整方面。今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
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01〕35号)强调指
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现
因工作不力影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导致农村教育经费大幅度减少的现
象。
问: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不足怎么办?
答: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
神,取消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在内的“三提五统”,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
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
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问:当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答:在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中,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确保农村义务
教育经费投入。各地要向农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
意识,使其明确法律权利和义务。农民有按时足额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义
务,也有权利了解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规
定的征收行为,有权拒缴及向有关部门投诉。当前在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中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把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作为减轻农民
负担的一项内容予以取消或暂停执行,这是不妥的,应予以纠正;二是要坚
决纠正将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与学生上学挂钩,不缴费就不准上学的做法,
也不能采取粗暴的办法向农民强行征收;三是必须按照农业人口计征,不得
只向入学的学生收取;四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借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五是不得以农村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
,不得扣减、挪用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 □本报记者 梅志清 黄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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