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莘庄坠机事件4位死者的家属与大韩航空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日前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大韩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申明,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为平复受害人家属的精神创伤,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不当。判决书还强调,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法律补救,也是对加害人的法律制裁;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空 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所作的判决,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此,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由大韩航空公司承担总额11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今年3月份,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位死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创下了国内有关赔偿的一个纪录。据悉,大韩航空公司曾加入地方航空公司解决一般航空客运空难事故的《吉隆坡协议》,该协议规定,航空公司对旅客在空难中死亡的赔偿为13.6万美元。
莘庄坠机事故发生于1998年4月15日下午,大韩航空公司的一架货运飞机突然坠落在本市莘庄地区,造成5名无辜路人死亡。经过交涉谈判,除一名死者家属接受对方52.5万元的赔偿外,双方未达成一致,并最终对簿公堂。(记者俞明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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