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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法者用死缓为自己免责 公民权利如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06日04:26 中国青年报

  我国刑法中有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这缓期执行的意思不难理解,是给予那些并非必须立即处死的犯罪分子以求生的机会,确有悔改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可以减刑。我原以为,死缓之缓只此一解,但从媒体上看到的案件判例多了,便发现实践中尚有另外一种“缓”的情形。

  辽宁营口水泥厂职工李化伟,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为什么“缓”呢?是他的
杀人情节不恶劣,社会影响不大吗?不,他被指控杀的是身怀六甲的妻子,手段又极其残忍。之所以要缓,据判决法院的主管副院长说:“这个案子还有‘翘脚’的地方”。所谓“翘脚”,指还有未查清或未落实的问题。云南昆明市戒毒所警员杜培武,也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被杀者系当地公安人员,一为副局长,一为女警员,案件震惊全省。此种杀人凶手,还“缓”什么呢?据报道,是因为终审法院认为此案扑朔迷离,疑点难释。

  听起来也是死缓,但这死缓不同那死缓。这死缓,并非把机会给犯人,以观后效。这些被判死刑的人,都拒不认罪,后经“看看是你的骨头硬还是我的老虎凳硬”的反复较量,才被迫供认的,临到最后宣判时他们又高喊冤枉。除了不断申诉,还能指望他们有什么悔改的可能吗?这死缓,是把退路留给判案者自己,“以防后变”,即万一日后真凶出现,可以改判放人;要是不慎“立即执行”,开了花的脑袋可是无法复原的。错杀好人罪已难逃,何况是满城风雨惊动八方的案子!何况自己对审判结果也并非坚信不疑!事实上,后来真凶果然出现,足见其原先的“缓”是何等高明。

  杀了风险太大,所以要“刀下留人”。但真凶未抓到,破案任务完不成,也没法向上交待,所以还得让那些倒霉蛋来“顶缸”。至于什么无罪推定的原则,疑罪从无的规定,不准刑讯逼供的禁令,也统统只好暂“缓”执行了。

  如果容许执法者为解除自己肩上的压力,又给自己逃避追究留下后路而违背立法本意滥用“死缓”之刑,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公民的权利怎样保障?(冯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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