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见习记者唐正芳)国庆长假中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却又无法补休的员工(公务员除外),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他们的加班工资?
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般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依此规定,在国庆“黄金周”的7天中,10月1、2、3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需支付给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10月4~7日)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让加班者倒休,则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不能依据《劳动法》支付加班费的单位或私营企业主,劳动者可向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处或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等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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