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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明原副市长受贿15万一审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09日14:18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谭海清 通讯员刘柳)记者昨日从广东佛山市城区法院 获悉,该法院近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高明市副市长魏肃迪有期徒刑5年, 并追缴赃款人民币85000元、港币1万元。

  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魏肃迪在担任高明市副市长期间,利 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何某某、何某给付的人民币1350 00元、港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
成受贿罪。但鉴于魏肃迪犯罪后向 检察机关自首,并且在收受何某给付的人民币50000元、港币1000 0元后,已于案发前退还给何某,故可减轻处罚。故该院最后一审减轻判处 魏肃迪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魏肃迪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5000元、 港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据悉,一审判决宣布后,魏肃迪不服判决,已于昨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 状。

  魏肃迪罪行

  魏肃迪于1998年10月间,授意并促成其主管的高明市工业物资发 展公司经理梁某某与魏相熟的高明市第三建筑房地产公司第十八施工队包工 头何某某合作开发位于高明市荷城区文明路26号的土地。魏肃迪在该项目 协议签订前,将高明市工业物资发展公司提出的该项目各占百分之五十的利 润分成比例方案改为工业物资发展公司占百分之四十,何某某占百分之六十 。魏肃迪于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间,先后六次共收受何某某给 付的人民币85000元和港币1万元。

  魏肃迪于1998年年底,在高明市高达贸易发展公司何某提出欲收购 高明市工业局下属一水泥厂的要求后,把何的要求列入转制方案,在市长办 公会议上提出讨论,并通过多次其主持的工业会议同意了何的意向。嗣后, 魏肃迪于1999年5月和6月,分别收受何某给付的人民币5万元、港币 1万元。后因水泥厂转卖不成,魏肃迪于2000年5月11日委托他人将 所收受的上述款项退回给何某。犯罪后,魏肃迪主动去检察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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