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海燕、通讯员刘柳)高明市原副市长魏肃迪涉嫌受贿
一案近日在佛山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5年,并追缴赃款人民币8·5万元、港币1万元。
魏肃迪于1998年10月间,授意并促成其主管的高明市工业物资发
展公司经理梁某某和与魏相熟的高明市第三建筑房地产公司第十八施工队包
工头何某某合作开发位于高明市荷 城区文明路26号的土地。其间,他先后
6次共收受何某某给付的人民币8·5万元和港币1万元。
魏肃迪于1998年年底,应高明市高达贸易发展公司何某提出欲收购
高明市工业局下属一水泥厂的要求后,把何的要求列入转制方案,在市长办
公会议上提出讨论,并通过多次其主持的工业会议同意了何的意向。魏肃迪
后来于1999年5月和6月,分别收受何某给付的人民币5万元、港币1
万元。后因水泥厂转卖不成,魏肃迪于2000年5月11日委托他人将所
收受的上述款项退回给何某。事后,魏肃迪主动去检察机关自首。
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魏肃迪向检察机关自首,并且已
于案发前将赃款退还给何某,故该院最后一审减轻判处魏肃迪有期徒刑5年
,并追缴魏肃迪的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据悉,一审判决宣布后,魏肃迪不服判决,已于昨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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