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九日电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今天透露,卫生部正在着手起草《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以规范和进一步明确对有关违法行为所得的行政处罚方法。
据悉,有材料反映,现行《食品卫生法》有关法律责任一章中多处规定,处罚的数额标准要按有无违法所得来确定,而在实践中遇到了三个问题:一是违法所得的具体构成缺乏标准;二是卫生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缺少手段;三是不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钻法律空 子,拒不提供违法所得,使卫生执法机关束手无策。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人表示,现行《食品卫生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若干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确定一个法定数额的罚款幅度。
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则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根据这些规定,可解决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
不过,为了更为严谨与清楚,卫生部正在着手起草《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对上述问题的规范将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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