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9日电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查处制售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此前有关部门曾反映制售假文凭、假证件违法活动流动性和隐蔽性强,查处的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希望国家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
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今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最近修改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也对印刷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活动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明确了出版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执法责任。为了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执法工作相衔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记者 邓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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