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记者了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会同有关单位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进行修改,拟对原条例中8项条款进行重大修改。
3种情况不需“强制公证”。房地产转让、抵押、分割等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依法向社会发行彩票、各类奖券等活动,《修改草案》拟对原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做出修改,删除以上几项原应公证的内容。
出具错误公证要处罚。《公证条例》原来规定,公证员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公证”和“泄露当事人秘密”行为的,要进行处罚,《修改草案》中又增加了对公证员进行处罚的一种新情况———“因过失出具错误公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提供假证明材料将受严惩。《修改草案》拟增加一款内容,规定“对当事人为骗取公证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处有权予以扣留。”《修改草案》第44条第2款还增加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明确强调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记者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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