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暂行规定》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注册资本的缴付
、经营范围的核定、再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的住所五个方面大大降低了
”门槛”。
规定项目 原规定 现规定
高新成果作价出资比例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 股东以高新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
5%的限制,具体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超过35%的,由全体股东出
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注册资本 不得少于10万元;分期缴付可分两年,首期注册资本到
位率不得低于50%。 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分期缴付首期1
·5万元可注册;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期缴付两年内缴清,首期付5
0%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3年,首期缴付10%以上。
经营范围 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股东条件 内资企业以其净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超过其净资
产50%。 可以超过50%。
企业住所 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须有符合法定用途的生产地。 在
高新技术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场地登记注册的,有条件的可由园区管理
机构组织开办公共秘书公司,将公共秘书公司的办公室作为企业住所;设立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使用办公场所办理登记注册。(普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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