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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蹊跷死刑案件的调查--英雄喋血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5日03:48 中国青年报

  今年8月21日,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提请抗诉报告书》,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刑事终审判决在对被告人的年龄认定和案件定性上存在错误,要求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对此案提出抗诉。

  英雄喋血

  2000年2月9日晚,被告人刘迥松在广东省汕尾市捷胜镇某酒店娱乐期间,与酒店老板何某发生争执被人劝阻,刘迥松回家后,持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又冲入酒店欲行报复,在场的蒲道政见状,就上前阻拦,迫使刘无法接近何某。这时,刘迥松持刀朝蒲道政腹部、左下颔猛刺,据蒲道政的弟弟蒲道平介绍,蒲道政腹部被刘迥松用长刀捅穿。

  为了阻止刘迥松伤害何某,蒲道政在腹部和下颔严重受伤的情况下,仍然死死抱住刘,最后,刘迥松一脚将身受重伤的蒲道政踢倒在地,逃离现场,蒲道政终因伤势过重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蒲道政系下腔静脉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蒲道政舍身救人、见义勇为的壮举感动了汕尾市的广大群众,共青团广东省委和汕尾市委分别迅速作出决定,追授蒲道政“模范共青团员”的称号,蒲道政的英雄事迹在汕尾市民中被广为传颂。

  两次迥异的判决

  案件发生后,汕尾市司法机关迅速出动,凶手刘迥松很快落网。2000年8月19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案一审审理时认定,被告人刘迥松“寻衅滋事在受到他人指责和劝阻之后怀恨在心,蓄意行凶报复,对善意劝阻制止其犯罪的人,竟持刀故意将其杀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一审判决刘迥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令蒲道政家属和汕尾群众始料未及的是,到了2001年3月19日,案件的结果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了戏剧性的变化。广东省高院在案号为〔2000〕粤高法刑字第802号的判决书中,否定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迥松故意杀人的定性,同时,还以有人证明刘迥松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为由,改变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刘迥松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

  让人费解的是,在刘迥松案件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一案号,竟然发出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

  记者看到,其中一份判决书在事实和定性部分写着:“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迥松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而受到指责和劝阻之后,便恼羞成怒,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在该判决书的判决部分,却是“被告人刘迥松犯故意伤害罪”。

  在另外一份案号相同的判决书上,事实和定性部分却改成了“本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

  对于“同一案件为何有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启财和该案的审判长郭桂清都解释说,这是因为第一份判决书在打印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词”的核对错误,将事实和定性部分的“故意伤害罪”误印成“故意杀人罪”,错误原因在于实习生的不负责。在发现这个错误之后,法院当即对已经发出的内容有误的的判决书进行了追缴,但有一份发给被害人家属的没有追回。

  对于这样的错误,吴启财说:“这样的错误在我们院里经常出现。”不过,吴启财也对记者说明,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庭里的工作太忙,以至于案件承办人没有时间去核对判决书。郭桂清则告诉记者,因为这个错误,她已经接受了许多次批评和调查,并就此事写了多份书面说明。

  这个解释,表面上看来很符合正常逻辑,但是记者又发现,两份判决书的区别不仅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核对错误,在关于被告人刘迥松的年龄认定方面,两份判决书的内容还有不同。在被广东省高级法院称为“没有错误”的那份判决书里,关于认定被告人刘迥松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事实表述部分,比那份被称为“仅仅错了一个词”的判决书多出了近100字。

  对此,吴启财副庭长和郭桂清法官又解释说,这是在第二次印刷判决书时,考虑到为了说服有关当事人和各方,加上了二审为什么认定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理由,目的是为了判决书说理更充分。

  记者向案件承办人郭桂清法官提出,如果说原来发出两份判决书仅仅是一个词的印刷核对错误,那么判决书的原件应该是没有错误的,而第二次打印的判决书却加上了新的内容,这是否意味着第二次打印时又对原判决书作了修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这是否意味着已经签发的判决书可以任意作出修改?

  郭桂清坦言道:“第二次印刷的判决书确实在原判决书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不过这是经过了主管副庭长同意的。”吴启财副庭长也证实了修改的事实。

  记者问吴启财,随意修改已经签发的判决书是不是一件不严肃的事情?吴副庭长回答说,他并不认为这是一件不严肃的事情,并说,这样的事情在广东省高院也是常见的。

  杀人还是伤害

  对于本案的定性,广东省高院和汕尾市中院的判决意见迥然不同,前者认为是故意伤害,后者认定为故意杀人。据广东省高院刑一庭承办法官郭桂清介绍说,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刘迥松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劝阻而伤害被害人,主观上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因此不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该案的讨论决定书上,记者也看到了关于“故意伤害”的结论。

  对于刘迥松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问题,另外一些法官和群众则表示了不同意见。在广东省高院机关,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记者说,从刘迥松刺伤被害人的情节看,用一把长达30厘米的尖刀将被害人的腹部刺穿,并又用刀砍向被害人的下颔部,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凶手手段的恶劣和残忍,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看,用长刀捅穿一个人的腹部,完全可以致人死亡。这样的行为,当然属于杀人行为。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记者也看到,该中院认为刘迥松的“持刀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有关专家指出,衡量一个人的行为在主观上的性质,主要看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程度。就杀人和伤害的区别来说,行为人一开始没有杀人的故意,并不表示他的后续行为就不构成故意杀人。如果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继续进行,这就有可能存在杀人的故意。

  年龄问题,到底信谁的

  本案中,决定被告人刘迥松命运的实际上是年龄问题。因为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按照刑法的规定都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而如果被告人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则无论如何也不能判死刑。

  汕尾市中级法院在一审中认定,虽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的意见,但是,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清楚地表明他在作案时已经年满18周岁,因此没有采纳辩护意见。

  但是,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刘迥松在派出所的户口登记是1982年1月18日出生,但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及调查7位村民的材料均证实,当地报户口是按农历登记,因此,将“1982年1月18日”的农历日期推算为公历日期应当为1982年2月13日,而作案时间是2月9日,这样一来,被告人作案时就没有年满18周岁。

  为了弄清楚当地户口登记的实际情况,记者来到了汕尾市被告人刘迥松所在的村和邻近的农村。当地许多村民向记者反映,按照那里的习俗,每个人的“生辰八字”(即出生的农历日期)是讳忌让人知道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户口登记不是按照农历而是按照公历。采访中,记者见到了一份有数百名当地群众签名盖指印的证明材料,证明他们的户口年龄是按照公历登记的。一位名叫周富生的群众甚至赶到记者采访地,信誓旦旦地表明自己的户口是按照公历登记出生日期的。

  在被告人刘迥松居住的捷胜镇南门外村,该村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何可潘一开始对记者非常肯定地说当地的年龄登记是按照农历,但是,当记者在看到何家小孩的农历年龄和登记日期不一致后,何又改口承认有些是按照公历登记的。记者最后直截了当地问何可潘,刘迥松的户籍年龄登记是否有可能是按照公历,何想了想,承认说:“刘迥松登记的可能是公历。”

  有人指出,像刘迥松这样的案件,年龄是牵涉到他生死的关键问题,如果要找几个人证明他没有满18周岁,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谁也不敢作死证说刘迥松的年龄是公历。一位资深法官说,类似刘迥松案件的年龄问题,由于涉及是否可以判死刑的大事,法院必须慎重,即便是认定被告人未满18周岁,也应该反复调查,如果是随便找几个人证明一下,就据此认定被告人不适用死刑,是不太严肃的。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案件承办人郭桂清告诉记者,由于涉及刘迥松的年龄疑问,谁也不敢轻易拍板判死刑。“万一错了,那责任可是不轻啊。”郭法官说。

  对于一审为什么可以按照法定的户籍证明证据效力判处刘迥松死刑而二审却不采用法定证据的问题,吴启财副庭长说,在死刑案件上,一审是不需要把关的,因此他们完全可以随意判决而把责任推到上级法院,真正的关口在高院,所以,秉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高院判了刘迥松无期徒刑。

  对于吴庭长的看法,另外一位法学家指出,虽然“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思想需要坚持和贯彻,但是,在证据问题上,绝对不能因为被告人年龄存在疑问就一概从轻处罚。法院真正需要做的,是认真负责地去核实被告人的年龄,只要深入当地,被告人的年龄是一定能够确定的。

  记者离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时听到消息说,由于该案被害人家属向上级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了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刘迥松一案进行再审。(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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