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见习记者唐正芳)在今年6月1日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10月份开始到年底,南宁市全面开展企业及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征缴工作,这是记者从南宁市政府10月9日召开的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 休(或退职)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参加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或退职)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每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方可按暂行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的费用按统筹地区相应的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建立个人账户。补交的费用按23.33%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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