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亚东通讯员王建忠)日前,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在广告中刊登虚假病例而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件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给予原告韩雪精神赔偿。
2000年1月,石河子汇达营销公司业务员李某借用了好友韩雪的居民身份证,以韩雪的名义与汇达营销公司签订了汇达公司可以在其产品广告中长期使用以韩雪为名的病例的协议。
此后,汇达营销公司先后两次公开散发刊登有韩雪病例的广告单,介绍韩雪服用了汇达公司销售的某品牌口服液后“妊娠斑变淡,贫血症状消失”等情况。韩雪的朋友、同事得知后纷纷向她询问此事,追问她得了多少广告费。
未婚未育的韩雪为此十分气愤,多次与汇达公司负责人交涉,要求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汇达营销公司对此事非常重视,不仅将业务员李某辞退,而且还在《石河子报》刊登声明,向韩雪公开道歉。但因双方就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韩雪便以汇达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达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庭审中,韩雪放弃了其它请求,只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像权是公民依法拥有、使用和转让其肖像的人格权利,非经公民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汇达营销公司轻信其公司员工,没有对刊登病例的有关协议认真审核就使用韩雪的肖像印刷广告,侵害了韩雪的肖像权。但汇达公司在事发后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向韩雪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态度较为积极。韩雪将居民身份证借给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事件的发生也负有责任。
考虑本案的事实,结合被告汇达营销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法院判决石河子汇达营销公司赔偿韩雪精神抚慰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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