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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不当被纠正解除关系难避免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6日08:01 新闻晨报

  本报讯 上海某宾馆职工吴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聚餐会上因饮酒过量,醉后动手打了一名女同事,被单位除名后作退工处理。由此,单位与吴某打起了一场劳动合同官司。静安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撤消该单位原先作出的除名决定,单位重新为吴某办妥退工手续。吴某3年前加盟该宾馆参加工作,从事驾驶职业。今年春节前夕的1月19日,吴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会,因饮酒过量醉后动手打一女同事,并致人受伤。吴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宾馆方认为,吴某的行为属危害他人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遂于2月20
日对吴作出除名决定,并向吴某开具退工单。吴某对除名之事表示不服,于今年4月中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月26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撤消宾馆对吴某的除名决定,要求宾馆重新为吴开具退工单。宾馆对仲裁决定不服,官司打到法院,认为宾馆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于1999年7月30日经首届职代会通过,吴本人也于2000年3月8日签收。该《员工手册》第八章规定:在大厦内动手打人或互相殴斗属丙类过失,应作最后警告;恐吓、威胁或危害他人的,应立即开除。吴某辩称,自己喝酒过量失态,动手打伤了人,事后已认识了错误,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行为充其量属《员工手册》丙类过失,只能予以最后警告,而没有除名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规定的条款,劳动者及用工单位均应遵守。吴某打人的行为,依据《员工手册》属丙类过失,应作最后警告,而宾馆却按其他条款对吴某除名显属不当,基于吴同意与宾馆解除劳动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唐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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