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父亲为寄托对已故女儿的哀思,为女儿在坟墓前立一石碑,此事却遭到其侄子的粗暴干涉,石碑被损毁。近日,此案由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结。
本案原、被告系叔侄关系。两年前,原告汲某之长女在该县一建筑公司工作时,不幸摔伤而亡,后葬于原告老家某村老林内。今年清明节前一天,原告为寄托对已故女儿的哀思,为女儿打造一块石碑立于女儿坟墓前。被告汲某某(系原告之侄子)得知此事后,以种种 理由阻拦叔父为堂妹立碑,并于当日下午2时许,将原告立好的石碑碑帽推掉在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将石碑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其女儿去世后,为女儿立碑,其行为既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人之常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侵犯了死者亲属的人格权。因该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故对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破坏的石碑恢复原状,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陈兆护 万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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