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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再审破坏选举案 原副市长被判刑后鸣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6日14:06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召迅)备受各界关注的山东省滕州市原副市长王宜成“破坏选举”一案10月10日在该市法院进入再审程序。因公诉人请求补充侦查,法庭次日宣布暂停已进行一天半的审理,择日再审。

  原审被告人王宜成在1998年该市人代会上被人大代表联名推荐为副市长候选人,并以高票当选。但他刚刚上任一个月便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判决书认定王携带学习机、毛线、挂历等物品到其他镇长家中请求帮忙,安排人打招呼或宴请代表,并委托他人为代表送手表等,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

  而王何以被人大代表联名推荐为副市长候选人?记者在实地走访时听到部分参加联名的代表反映,王在任该市某镇党委书记时政绩突出。主持当年换届选举工作的该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昭说,王宜成在398名代表中得到了316票,在当选副市长中居第二位,如此高票不是送几块表、吃几顿饭就能得到的,代表们看中的还是他的能力和政绩。一些法律专家对此案研讨后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破坏选举行为,也不够“情节严重”,因此不宜定为破坏选举罪。

  王亦认为自己蒙冤在身,在判决生效后多次向上反映,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大、省高级法院等单位的重视,他们随即进行实质监督。2000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王的申诉,立案审理,并于同年11月发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宜成犯破坏选举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滕州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近一年过去,滕州市法院终于执行省高院决定,开庭再审。在庭审中,记者注意到公诉人基本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辩方则提供了许多证人证言。王宜成的辩护人及其同事认为,此次再审中法院给了诉讼参与人充分的表达机会,基本事实也搞得比较清楚。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侦查人员的大量询问中有明显的诱导作证的痕迹,而且,起诉书所指控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也不符合高检院颁布的有关立案标准,这个案子能否起诉都值得商榷。

  滕州市法院副院长王洪伟10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院欢迎新闻媒体对其审判工作、包括本案审理情况予以监督,本案在当地影响较大,院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公开审判,法庭将尽快审结此案,给大家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结果。

  本报将对该案进展情况予以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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