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北之妻周某在家中不慎摔倒伤及头部,经急救中心车辆送往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由于该医院接诊医生误诊延误了对周某的治疗,致使周某临床死亡。昨日,五华区法院向社会公开开宣判了这超医疗事故,判令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周某亲属2602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999年8月23日下午6时许,原告陈星北之妻周某在家中不慎摔倒伤及头部,患者由急救中心车辆送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后,接诊医生认为患者“神智清楚,对答切题”从而未对患者伤情引起重视,直到患者出现呕吐证状后,会诊医生决定做 头部X光拍片检查,延误了对患者进行头颅CT检查。由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在急诊科、神经外科、CT室三个环节上对患者一再延误急救,3个多小时未给予任何医药救治,造成患者病情加重到基本丧失手术条件,患者于同年8月30日零时30分临床死亡。该事故经医疗技术鉴定为“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医疗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人身伤害而进行赔偿的责任,而原告亲属周某与被告建立了医疗关系,被告在为周某诊治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于临床,死后经鉴定周某的医疗案件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所以被告应承担周某死亡的法律后果。
拍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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