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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法制教育中的六个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7日10:51 法制日报

  我国的全民普法是一项旨在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的宏大社会工程,它对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各项工作依法治理,保障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和实施,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为了深入持久、积极有效地搞好以后的法制宣传教育,扎扎实实地完成“四五”普法的任务与目标,有必要正确处理法制教育的六个关系。

  守法与用法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的实施固然需要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建立在自觉遵守基础上的。所以,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帮助广大公民知法、懂法,进而教育他们自觉地守法。然而,当代社会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这就意味着现代法制要求尊重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促成公民法定权利的积极实现。而要促成公民法定权利的积极实现,除了要求主体的守法行为外,还必须注重用法意识和行为的培养。社会主义法的公正性、平等性最终归结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也归结为守法与用法的统一。

  实体法宣传与程序法宣传的关系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实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或手续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实体法,程序法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没有程序法,就不知道按何种原则、方法和步骤去实现实体法所规定的内容。由于我国长期受“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制教育中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往往对实体法教育抓得比较紧,对程序法教育却重视不够,导致了一些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比较贫乏,使他们在可以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解决某些矛盾的情况下,陷入误区,举止失措,“冲突”升级,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在抓好实体法教育的基础上,也要注意把程序法教育放到一定位置,两者不可偏废。

  公法宣传与私法宣传的关系在实体法教育中,宪法、刑法等公法的教育,理所当然应当居于突出地位。但是,切不可因此而忽视私法的教育。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人把“守法”仅仅看成是做到不违法犯罪而已,至于遵守民法、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他们的脑子里似乎没有这根弦,这与不重视私法教育不无关系。事实上,最能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恰恰是私法,因为私法直接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与公民的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所以,在搞好宪法、刑法等公法教育的同时,注重民法、商法等私法的普及和教育,不仅能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而且能有助于及时解决一些民事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一些“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法制教育必须讲清有关法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体现出教育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是毫无疑义的。然而,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应用性和时代性,这就要求教育者必须牢牢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人们的思想实际,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突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具体地讲,就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联系实际实施教育。一是联系改革开放的实际。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向纵深发展,加入WTO指日可待,这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所以,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WTO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是法制教育的一项迫切任务。二是联系各部门各行业的专业实际,加强与本部门本行业专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三是联系典型案例辅助教育。教育者应当抓住法制教育特有的案例优势,注意从媒体以及司法实践、现实生活中广泛猎取案例,并加以仔细筛选,恰如其分地运用到宣传教育中去,以便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学法的兴趣和热情。四是联系教育对象思想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在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上存在的种种模糊认识,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主人翁的责任感。

  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所以,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其行为不光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更多地还要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和引导。在遏制违法犯罪方面,道德教育是第一道防线。道德行为主要靠自律,它是一种事前防范,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并由专门机构来强制推行的,法律既有引导也有惩戒作用,而它更侧重于行为的后果。要言之,“德”“法”相济,相得益彰。因此,法制教育要与德育有机结合起来,互相补充,密切配合,才能收到更好效果。

  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的关系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地位,极大挫伤了广大公民学法的积极性和热情,已经成为阻碍和制约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务之急是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要率先垂范,坚决贯彻依法办事原则,带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而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尽管不是国家的执法部门,但它们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层单位,在克服和解决这个难点问题上也应有所作为,即通过建章立制、按章办事来具体实现。倘若一个单位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或是有章不循,随便处罚等,就会使教育对象对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当性、有用性产生怀疑,进而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势必大大降低甚至完全抵消法制教育的效果。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部门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不仅是具体实践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任务,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教育,会激发起广大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时,法制教育又为依法治理提供了思想基础,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开展下去。 (丁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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